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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钱打到资金监管账户上。因协商不成,我向法院起诉,1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天津市房屋买卖协议。

2009年2月,我以41万元价格买一套二手房,2月13日交给对方21万,余下20万元办贷款。2009年4月底,我与卖方到房屋交易中心签订了买卖协议。5月底,银行放贷,把钱打到资金监管账户上。之后要求对方去办过户时对方反悔,不卖了。因协商不成,我向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天津市房屋买卖协议。2被告为原告办理过户手续并腾房交付原告。3本案全部诉讼费由原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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