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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赠予、继承房屋可否买卖的问题_青岛

房屋为一半继承一半赠与得来,房产证为2002年,请问可以买卖吗?需按青地税函〔2005〕78号交纳20%的所得?请问应税的是成交价还是评估价?是否“属于已购公房首次出售所得, 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该房为拆迁所得。  另外“一年之内重新购房的,视其重新购房的价值可全部或部分予以退还纳税保证金;”是什么样的价值就可以全部退税呢? 谢谢!万分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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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热心网友

    可以买卖,按成交价缴纳所得税。通过继承或赠与所得的房屋出卖所得,不属于“已购公房首次出售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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