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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房处要我不交去年的物业费,我想要知道能否以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利益及权利,“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八条

我于2011年9月28日在本地买了一处129平米的房产,我在2012年3月22日到售房处领取入住通知单,售房处要我不交去年的物业费,我感觉不合理所以未交,既然我未领房产钥匙及任何书面告知(通知)去领房,为什么我要承担这一部分费用,现该售房处法律顾问将要与我见面,我想要知道能否以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利益及权利,下面是部分合同 “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八条 交付期限中规定,出卖人应当在2011年9月30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商品房交付使用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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