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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诉讼请求能算明确吗?反诉能成立吗?

主要案情:原、被告因买卖房屋发生纠纷,原告(买方)按合同支付了价款,因被告在买卖房屋后,用存量补贴冲抵了土地收益金,现被告因要求原告将其用存量补贴充抵土地收益金的部分返还被告,而不为原告办理该房过户手续,(合同还约定,房屋账户遗留费用《存量补贴部分》不与买方发生关系,由卖方按国家政策规定与单位结算。)导致原告要求被告办理过户而诉至法院。现该房几证齐全,买卖合法。被告提出反诉,反诉请求如下:判令被反诉人支付反诉人若干元,被反诉人如不支付,请求法院解除买卖房屋合同,反诉人返还房款及利息,被反诉人退还房屋支付房租。 我认为这种诉讼请求不确定,不符合民诉法相关规定,但不知引用什么法律条文说明它的不明确,请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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