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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是2010年7月底交房,请问这供暖费该交吗?我想知道供暖费的事情和影响我入住该得到什么赔偿。

2010年买的商品房一楼,合同是2010年7月底交房,今年通知办入住,去所在的楼看了一下,很多地方达不到入住标准,没有电表,阳台的门是坏的,无法关上,物业说给解决,找人修了6次,也没修好,反而到严重了,我要求更换新门到现在了,还没达到入住条件,物业通知办入住,还要补交供暖费,请问这供暖费该交吗?我和家人一直租房住,着急入住,可是花钱买的新房,房子自量非常不好,很多地方都是不如意。我想知道供暖费的事情和影响我入住该得到什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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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8 热心网友

    根据《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等相关法规,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应当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该法规规定,《住宅质量保证书》是开发商对销售的商品住宅承担质量责任的法律文件,可以作为商品房预、出售合同的补充约定,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开发商应当按《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保修责任。开发商不提供的,购房者可以拒签房屋交接书。 商品住宅售出后,委托物业管理公司等单位维修的,应在《住宅质量保证书》中明示所委托的单位;而《住宅使用说明书》应当对住宅的结构、性能和各部位(部件)的类型、性能、标准等作出说明,并提出使用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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