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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公公的后老伴之间房产纠纷,老公出钱给公公买的单位房,后老伴占着房子不走怎么办?

我公公(对象的父亲)在今天娶了一个后老伴,我们现在住的房子是我公公单位的房子但是是由我老公出钱买的,今年我公公理了一份遗嘱做了一下房子的公正,前几个月公公去世了,那个老太太在我家不走,那个老太太有儿有女。大家帮我出出主意我该怎么办?主要是既让他走了,房子财产还能保住。 问题房子是以前买的 没有这个后老伴之前买的 是有我老公出资购买的有差不多10年的时间了 那个老太太有儿子有女儿,但是他们都不管老人 和老太太协商老太太不走 大家快给想想主意吧,我老公都快急疯了 请大家帮忙一阵见血的方法!解决后有高分悬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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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7 热心网友

    确定财产归属的关键是区分财产取得时间。财产是在婚前取得,如果没有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则认定为个人财产。反之,如果是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如无特殊规定或约定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论。就本案而言,财产1是男方婚前购买的房屋,根据《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财产2根据《婚姻法》17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四)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是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之规定,应当认定为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17条规定的“所得”是指权利取得时间,根据继承法相关规定,继承是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结合本案即从1999年李女之父死亡时取得了继承权。此时,虽然两人分居且正在诉讼离婚,但是婚姻关系并未解除,尽管李女并未实际占有该遗产,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对于财产3,虽然在夫妻婚后即由夫妻两人实际使用,但是属于男方叔叔所有且一直未办理过户,双方没有签订赠与协议,现在车主否认赠与,由此可以认定夫妻没有取得该车所有权,不能对他人财产进行分割。对第4项和第5项均属双方各自的专用品,且价值相当,根据婚姻法“一方专用生活用品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之规定,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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