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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未就延迟支付长达10年达成赔偿协议,我方提出多少的赔偿数额合适?怎么计算?

你好!我方乙方曾经于2001年承包甲方煤矿工程,后因甲方原因出现事故而停工,后来甲方拖欠我方乙方各项工程款和工资总计五十多万元,事后我方多次找甲方追讨无果,直到2011年,在政府的帮助下,我方甲方与乙方达成协议,乙方按50万元工程款和工资总额支付给我方,但是未就延迟支付长达10年达成赔偿协议,事后上方就此事又进行了四年的拉锯,现在已经诉诸法律,请问,我方就甲方延迟数十年支付我方款项而要求进行赔偿,有无相关法律依据?根据相关依据,我方提出多少的赔偿数额合适?怎么计算?麻烦您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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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7 热心网友

    关于拖欠工程款的法律规定,主要适用《合同法》第十六章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合同法》第十六章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第269-287条发包人拖欠工程款,承包人可自行协商折价拍卖建筑工程,也可以申请法院拍卖,不宜折价拍卖的,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解决。法律依据: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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