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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年4月份我在胶南认购了一套商品房,并签订了购房协议,协议约定交房时间为04年5月份,由于锁开发的建设用地中有一户_青岛

03年4月份我在胶南认购了一套商品房,并签订了购房协议,协议约定交房时间为04年5月份,由于锁开发的建设用地中有一户“钉子户”迟迟未搬迁,导致开工建设延误,后来开发商与我们协商,将交房日期延至04年12月31日(购房合同中约定),可到现在也迟迟未交房。更关键的问题是,当时认购协议中注明,有附属房,600元每平米;附属房面积等竣工后,按购房的先后顺序选择后确定,但由于我们1号楼下是网点房,因此附属房只能在楼前建,可是数量却不能满足一户一个,因此我们共有近二十户没有得到附属房,开发商也迟迟不给答复,如果在交房前不解决,等交房拿钥匙后,是不是作为自动接受开发商的这种违约行为。我们该怎么办,请专家指点。谢谢!

全部1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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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k****0 热心网友

    首先,你03年4月份签订的那份《购房协议》的法律效力有待于判定;其次,《购房合同》中有无对“附属房”的约定?上述问题交房前解决不了你接收房屋的话,一般不能视为接受开发商的违约行为,具体要看合同的约定。建议你带着相关书面材料咨询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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