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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把房子抵押给C,当时房子抵押的时候D就冒充B签订的借款合同,E要承担什么责任。

你好,A把房子抵押给C,房子的名字是A与B共有的。当时房子抵押的时候D就冒充B签订的借款合同,向C借了20万,担保人是E。而这20万元,D用了10.5万,E用了9.5万。现在C要求还款,而他们又没有还上(知道了当时签字的不是房子拥有人)。请问,在本案中,E要承担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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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权法》第195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担保法》第53条: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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