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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该地段的拆迁补偿下来后再进行补付?坚持到拆迁补偿分配给C后,C不给A相应的装修补偿该怎么办?

A租用了B从C处转租来的营业用房,经重新装修、购置设备后开业。已营业一段时间,现因该地段要拆迁,导致无法正常营业乃至亏损,请问各位律师:1、在明知马上要拆迁、无法正常营业的情况下,A是否可以暂不支付给B房租?2、A若在B和C的共同要求下停业搬迁,是否可以先不支付房租,待该地段的拆迁补偿下来后再进行补付?3、若在A没有按合同规定时间范围内支付房租的话,B与C是否有权置押处置A营业用的设备等? 4、拆迁补偿通常只会给C,即房屋产权所有人吗? 若A现在支付了下半年的房租,但却因拆迁而无法营业,坚持到拆迁补偿分配给C后,C不给A相应的装修补偿该怎么办?以上问题烦请各位律师尽快给予详细解答,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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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6 热心网友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305号令)第24条的立法释义明确了:1、条例的立法原意在评估时是不考虑装修的;2、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3、如果要进行房屋拆迁装修补偿,应当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在签订协议时协商确定。从上述解释可以看到:1、房屋拆迁评估中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是不含装修价格的;2、拆迁目的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评估时所选取的修正因素是不应包括装修因素的。各地在制定评估细则时,在确定房屋成新时以及进行市场法选取成交案例进行修正计算时均应将装修因素对成交价格的影响剔除。当然,我们应该认识到,国务院拆迁管理条例中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不包含装修因素,并不是指房屋建筑中的装饰部分工程。作为交付使用的建筑物必须达到装饰的验收标准方可交付。房屋最基本的粉刷、油漆、涂料等均应含在市场评估价中,只有住宅的二次装修、商业用房的装修改造等需要单独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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