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灭失的房屋怎么又能裁决了?
拆迁人在未与我们接触、沟通、商量,更未签署任何动迁安置协议的情况下,竟然于2005年8月2日对我们的权利房擅自拆除。导致包括其他几间屋在内的一本产权证上的房屋残缺不全。为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我们为了讨个说法,2007年7月31日我们向上海市××区房屋土地管理局提出裁决申请。2007年8月1日收到区房管局:以房屋已经灭失为由的“不予受理通知书”。 2008年12月拆迁人以“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经协商未能达成协议”为由向××区房屋土地管理局提出裁决申请。结果,拆迁人轻车熟路地取得了该房管局的《房屋拆迁裁决书》请问:已经灭失的房屋怎么能裁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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