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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和开发商甲签订了购房合同,开发商甲并开了收款字据,是不是过错更大了,和开发商甲签订的合同无效

本人向开发商甲购买了一套商品房《此房为开发商甲和开发商乙合伙开发的小商品房》,并和开发商甲签订了购房合同,开发商甲并开了收款字据,后开发商甲和乙发生经济利益,开发商乙将甲告上法庭,在此期间本人毫不知情,后法院也是在本人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此房判给了开发商乙,本人为此和开发商乙据理力争,后开发商乙将本人也告上法庭,说本人侵占了他的财产,今天法院又将此房判定给开发商乙,理由说是本人买这小商品房存在一定过错,那建房子的开发商乙是不是过错更大了,说本人买这房子未经开发商乙许可,和开发商甲签订的合同无效,要知道此房是开发商甲和乙合伙开发的,他们存在个连带责任的。现在我们也不知道怎么搞,想咨询一下律师,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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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发商违约后,购房者是可以要求退房的,但是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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