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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这样的协议,对双方公平吗?还是协议生效前交得房贷与首付该房屋都为双方的吗?

男女双方婚前资源签订协议。具体内容如下:甲方的个人信息,女方的个人信息1:男方名下的房产2:女方名下的车辆3:甲方为上述房屋所有人。现甲方自愿和乙方为该房屋的共同所有人。乙方表示自愿接受甲方上述房屋赠与。4:乙方为上述车辆所有人。现已方自愿和甲方为车辆的共同所有人。甲方表示自愿接受乙方上述车辆赠与。5:协议成立之日起生效。请问这样的协议,对双方公平吗?房屋在协议前交了首付,还有三年房贷。这样协议生效后,就相当于,不管是婚前,婚后还是协议生效前交得房贷与首付该房屋都为双方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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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热心网友

    根据我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1)、子女结婚前,父母赠与子女的房屋或出资为子女购买的房屋,若没有特别的书面明确约定,该赠与房屋应当认定是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因此,这部分房屋或出资应属于夫或妻个人财产,不纳入离婚财产分割的范畴。    2)、子女结婚后,父母赠与子女的房屋或出资为子女购买的房屋,若没有特别的书面明确约定,该赠与房屋应当认定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也就属于离婚财产分割的范畴。 如果没有书面证明是可以分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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