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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对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资金按照规定已经打到建委做资金监管。可否追究滞纳金?滞纳金应是怎么算?

(北京的)我和对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原定于10月28日办好手续,资金按照规定已经打到建委做资金监管。后由于卖方房屋开发商预售实际销售做了两次备案,房子在系统中不唯一,不能交税,而拖延。请问,这种情况按照法律规定,可否追究滞纳金?滞纳金应是怎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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