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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拆迁后已将新房所有人名字写为A与A的直系亲属,C在A面前没有对房产分配提出任何疑义,无遗嘱。

家属A B C 三家 家属A继承老人全部房产,答应在继承的同时象征性给与B与C一万六千块钱作为补偿,拆迁前B C认可,先拆迁后已将新房所有人名字写为A与A的直系亲属,拆迁办已签字盖章确认,2年后新房盖好即可入住,签字前B C在A面前没有对房产分配提出任何疑义,但BC也从来没有到拆迁办场当面或正式书面提出无疑义,现在都已经盖章签字确认完了,B C想反悔并想向A提出更高的补偿条件,请问这件事BC在法律上讲有没有后悔的权利?无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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