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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李律师,因房屋的产权问题,法院2005年10月9日判决我与单位签订的《房屋与土地租赁合同》无效

尊敬的李律师,您好!  2000年某单位将一间房屋出租给我,单位是出租方,我是承租方。因房屋的产权问题,单位下属公司将单位告上法院,法院2005年10月9日判决我与单位签订的《房屋与土地租赁合同》无效,并且在2006年1月30日以前蒋土地与房屋交给公司,全部过错责任是出租方,我没有过错责任。我今年1月份已经将房屋交给公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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