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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延吉办公司后由房地产公司收购,要回当做自己的投资,房地产老板就承认给清你们钱了,报案还是起诉?

我们在延吉办公司后由房地产公司收购,(50万)一直未给钱,多次讨要后折合期房6套房产给了我们(104万),后公证给合伙人3套,他把当时房地产公司买公司时交的土地款(40万)要回当做自己的投资,房地产老板因一房多卖进监狱8个月,出来后政府收回房产,重新分配。房地产老板就承认给清你们钱了,不在给我了,我现在拿着房本缺没有房子,也拿不回钱,该怎么办?报案还是起诉?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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