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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5月16-2017年5月16日本人跟卖方、房产中介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并支付了服务费及评

2017年5月16日本人跟卖方、房产中介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并支付了服务费及评估费和三万元的购房定金,合同约定卖方过户之日后搬离房屋并交钥匙及办理房屋之前发生的各种费用,逾期交付房产,每逾期一日应支付买方该房产成交价的1‰作为违约金,逾期十五日我方有权要求卖方支付该房地产成交价10%作为违约金。本年6月29日到房管局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协议,7月3日去银行办理公积金贷款,7月26日至房管局办理过户手续,并拿到领取房本的凭证,当日便跟卖方商量交房未果,以阴历六月不宜搬家为由推脱搬家,等到8月17日银行下发贷款金,再跟卖方联系搬家事宜没有得到回复,转天得到房屋中介转述正在联系搬家公司,并会在我拿到房本后办理房屋交接,当天却在卖方朋友圈看到卖方出去游玩的照片,显然并没有积极搬家,8月25日房本到手,联系卖方未得到直接回复,仍是中介转述下周搬并没有准确的日子。我该怎样维护自身权益?合同签的“过户之日后”搬离房屋,这卖方算违约吗?我可以按买卖合同收取违约金吗?具体应该怎么办呢?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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