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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经人介绍从儿子手中购买房子一套。房产证在其父亲名下,购房期间

2005年经人介绍从儿子手中购买房子一套。房产证在其父亲名下,购房期间我属于善意取得第三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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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对于不动产,要善意取得就必须要经过变更登记,如果没有办理了过户登记,则不能主张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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