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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拆迁过程中与开发单位签了两份协议,开发商只履行了住宅房协议,法院判决说我的门面房不具有拆迁补偿性质

我在拆迁过程中与开发单位签了两份协议,一份是购买住宅房的,另一份是购买门面房的;开发商只履行了住宅房协议,而将门面房高价售与他人,法院判决说我的门面房不具有拆迁补偿性质,想请律师给我看一看,到底应该是怎么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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