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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合同期满之后,再住未满一个月,房租该如何算?

我和房东的租房合同已经期满,之后又住了一段时间未签合同,只是口头约定按照原来的合同执行,但是租房时间不定,如果我不住,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房东。我于三月初通知房东我要搬走,房东同意(当时房东有问我还给她交4月份房租吗,我说我还是交,剩余的天数再算),之后四月初搬走,房东退我全部押金,但是由于4月份未住满,我当月的房租又已经交了,由于我们未明确约定未住满月份房租的计算问题(房东认为3月份打电话说的是押金的问题),因此房东不愿意将的半个多月的房租退给我。请问,房东这样做是否有法律依据?我是否可以要回半个月的房租?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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