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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当初公证可否能起法律效力,我公公面临没有房屋所有权的尴尬状况?如何合法的讨回应有的房屋所有权利?

我公公为二重厂职工,当初他二婚的儿子(简称赵某)用我公公的指标购买一套房屋,我公公原有房屋必须退回工厂,搬到房产所有者赵某儿媳妇的房子中,当时有公证,说明新房为赵某所有,他们的旧房为我公公所有。四川突遇地震,公公所住房屋判断为危房转住地震棚,并面临搬迁,可拆迁办提出要户口所有者办理,这面临购买拆迁房户口所有者,请问当初公证可否能起法律效力,在办理购买拆迁房直接写购买者户名?我公公面临没有房屋所有权的尴尬状况?如何合法的讨回应有的房屋所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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