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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8月18日买了一个二手房并且已经签订了合同,2017年12月银行通知办理贷款手续,2018年2月办理了贷款手续。

2017年8月18日买了一个二手房并且已经签订了合同,2017年10月办理了过户等手续,2017年12月银行通知办理贷款手续,但因有事没有及时去办理。2018年2月办理了贷款手续。至今没有收到银行放款,现在卖方追究我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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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8 热心网友

    一、自愿协商一致依法订立的房屋租赁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二、如在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内,房东将租赁房屋向银行抵押贷款,系房东行使房屋所有权权利的表现,承租人不得干涉。由于用房屋抵押贷款只需要办理抵押权登记即可,而无需转移房屋的占有使用和改变目前的租赁状况,承租人按合同约定租赁使用房屋是不受影响的。 三、房东不能按借款合同约定期限归还贷款,银行有权对房屋进行变卖或折价来偿还借款债务,让抵押权得到优先实现。   在房屋所有权发生变动的情况下,租赁合同继续对新的所有人继续有效,直至租赁期限届满。   同时,在房屋发生所有权变动的过程中,房屋承租人还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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