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该如何判决此案呢
2007年11月1日,金涛向江苏银行借款30万元,杨芝美用门面房作为银行的抵押物为其贷款,我和张灿云于11月1日为金涛担保。有两份合同:一份是主合同,一份从合同。在主合同上约定:江苏银行的借款到达金涛帐户后必须将三十万元打入杨芝美的指定账户,然后杨芝美再将其中的十五万元打入金涛账户作为杨芝美借给金涛的借款,并且由金涛承担三十万元的贷款利息,如果违反,杨芝美有权提前追偿十五万元。我和张灿云为其提供担保。由于没有约定还款的期限,在当时又签定了一份从合同,约定如下:时间是2007年11月10日-2008年10月9日,补偿金为55000元,借款金额为150000元,我和张灿云在担保书上签字。主合同和从合同的签定时间都为2007年11月1日。杨芝美于2009年7月将一份从合同起诉到法院,要求行使权利,法院作了缺席宣判,判决如下。金涛偿还15万元,我和张灿云连带偿还责任。我们已经进行了赔偿。2009年10月23日,杨芝美又以主合同起诉到法院,要求判决我和张灿云连带担保承担责任。请问法院对第二次起诉会做什么样的判决。(主合同和从合同是在同时签定的,但是没有注明主从合同)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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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件事,法院己作出实体判决,又以其他理由起诉的,可以一事不再理原则要求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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