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和妻子订立赠与合同将共有财产房屋赠与给女儿,第三人已经支付了相应对价,要求确认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女儿能得到房屋吗?丈夫和妻子订立赠与合同将共有财产房屋赠与给女儿,并办理了公证,但并没有登记。 离婚后丈夫擅自将房屋卖给第三人(房产证上该房屋是登记在丈夫的名下),第三人已经支付了相应对价,房屋已交付第三人使用,但未办理登记。 现女儿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主张对该房屋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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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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