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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公房小区物业管理(续) [西安]

“互惠让利”是旧公房小区实行物业管理服务的重要条件。在旧公房小区物业管理三方当事人中,唯一享有收益权的是产权所有人。由于旧公房小区实行物业管理的特殊性和产权公有性质,加之酝酿中的租金调整,公权利益似乎有必要向私权利益做必要倾斜。其原则是在提升旧公房小区管理水平的前题下不过多的增加使用人的住房投入,或不造成明显的重复收费错觉。至于管理服务人,本身和产权人就是箕豆关系,同样承担着一定的社会责任,远不至于一夜间真的成了主仆。 “公房出售”是解决旧公房小区实行物业管理的最终途径。公房出售后国有资产如何再生产,再分配不是本章讨论的话题。但因旧公房小区所有制形式的改变而使物业管理服务关系大大简化。原有关系中的产权人成了圈外人;原来的使用人因花了钱,买了权,尽管再花钱买服务却显得钱这会儿才花的明白;哪时候的服务人也可能更市场,更现实,出力挣钱,力出的也情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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