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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公房小区物业管理(续) [西安]

“三权平等”是旧公房小区实行物业物业管理服务的根本保障。产权人,使用人和服务人是平等主体的三方当事人。依据相关合同享有相应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相对而言,产权人作为国有产权的代表更多的表现出一种公权形象,公权形象因其影响力较大则更要求公权使用的严肃和严谨。使用人由于依法承租国有公房,因传统所有制观念和住房制度改革的影响,则更多的强调合法居住,而大大弱化了承租关系。服务人无论形式和内容如何改变,其工作方向不外乎房屋管理的有效延续,但因机制变化则更多要求的是等价有偿的管理服务行为。三者的统一对立是旧公房小区实行物业管理的最大障碍,各方的对立统一是实现优化管理的根本保障。 解决三权平等最大的难题是现阶段还不能运用市场这个平衡器,也就是说三方都没有自由的选择空间。产权人仅仅有选择的可能;承租人完全无选择的必要;服务人似乎也是不得已而为之。解决三权平等最有效的办法仍然是市场理念和契约手段。运用法律工具和完善的合同固定三方的权利和义务,辅之以运行过程中的人文理念和道德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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