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1月12日看上一套二手房,交给房主10万元定金,我能否以次为理由要回定金,该交易取消。
2009年11月12日看上一套二手房,交给房主10万元定金,当时只有收条,写明要购买该房屋且本房不能再卖他人。但房主在还清贷款后不能保证及时与我去房管局签网签协议,因此可能会导致我在明年优惠政策取消时多交15万税费。 我能否以次为理由要回定金,该交易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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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增值税及附加、名下不唯一需要交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