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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双方均系再婚夫妻,所以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期限内买卖双方未办理过户手续。请问法院会支持买方的哪些诉求?

男女双方均系再婚夫妻,男女双方分居多年,感情已经破裂。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女方在男方不知情的情况下(房产证登记在男方名下),在中介的帮助下将房屋以54万元的价钱与买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女方先期定金加首付收取买家34万,剩余20万元尾款待房屋过户后以贷款形式进入女方账户。女方后期通知男方配合过户,男女双方因为房款分配问题未达成合意,所以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期限内买卖双方未办理过户手续。买家将男方、女方、中介分别作为一、二、三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定金、首付、中介费及房产过户手续费等365000元;赔偿房屋差价30万元。请问法院会支持买方的哪些诉求?不知情的男方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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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 热心网友

    想使婚后父母出资购房“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其一,婚后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关于房产的出资款上不能掺杂夫妻共同财产或对方父母的出资,否则就是共同出资了。在购房出资的问题上即使另一方或另一方父母只出过一分钱,也应认定为共同出资,房子就是夫妻共同财产,仅仅是双方出资多少的问题。当然,“婚后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的事实需要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如果证据不充分无法认定,那么夫妻一方主张婚后由其父母全额出资购房的事实就不能成立,房产就会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其二,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一人名下。如果房屋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或起始登记在出资人子女一人名下后来又把对方的名字也追加进去了,总之,只要房产证上有夫妻两人的名字,或干脆只有对方一人的名字而没有出资人子女的名字,那么该房产就是夫妻共同财产,不是出资人子女的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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