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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我们又不想打官司,这样现在我们这还能托时间吗?托时间下去会不会有什么负面影响对以后的打官司不利吗?

2011年5月25日,我爸被骑电瓶车在十字路口被一辆公用车撞死,经交警调查对方付全责,已经经交警调解了一次,但对方出的赔偿只给35万,而法院算下来也有38万。而我们又不想打官司,这样现在我们这还能托时间吗?托时间下去会不会有什么负面影响对以后的打官司不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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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9 热心网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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