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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原行政划拨土地、历史用地、协议出让土地上建成并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如何进入市场?

对原行政划拨土地、历史用地、协议出让土地上建成并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如何进入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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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5 热心网友

    根据“深府[2001]94号”文的规定,原行政划拨土地、历史用地、协议出让土地上建成并竣工验收的单位和个人的不能进入市场的房地产,应补交市场地价。在该规定实施之日(即2001年7月6日)起一年内补交的,按下列办法办理:(一)补交地价的标准:1.市、区国有企业按市场地价的20%补交地价。工业用途免予补交。2.市、区国有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按市场地价的25%补交地价。工业用途免予补交。(二)自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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