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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达成的承包地互换书面协议真的无效吗?

我家于1990年从甲地搬到相距15公里的乙地居住,相距甲地较近的另一个村的丙地陈某在一零散的承包土地约0.8亩在乙地, 我家与陈某为了生产方便,于1993年双方达成口头协议,我方用甲地的承包地与陈某在乙地的0.8亩承包地互换耕种5年后,为长期互换耕种,又于1999年达成内容“除国政策变动外,双方永久不变”的书面协议,耕作至今有18年多了。可是,从去年下半年,乙地的土地被开发征用,这时陈某却强行要回我们之间互换的土地,为此,我们之间产生了纠纷,要求有关部门进行调解,但是,在调解中,对方说我们签订的协议无效,其理由是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0条的规定,而我们认为是有效的,其理由是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3条的规定。请问:我们达成的承包地互换书面协议真的无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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