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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对方违约为由主张支付违约金,合同无效或者不构成违约等为由进行免责抗辩而未主张调整过高的违约金的,是否需要主张调整违约金进行释明。

第二十七条 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对方违约为由主张支付违约金,对方以合同不成立、合同未生效、合同无效或者不构成违约等为由进行免责抗辩而未主张调整过高的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就法院若不支持免责抗辩,当事人是否需要主张调整违约金进行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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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4 热心网友

    无效合同自始无效,违约条款在无效合同中也自始无效。 第二种观点是:违约条款在无效合同中仍可以适用。理由是:《合同法》第九十八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算条款的效力。违约金条款属于清算条款所以仍然有效。另外,《合同法》第五十七条也规定,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我认为,合同无效,除非合同中有合同无效,违约责任条款仍然有效的约定,否则违约条款是无效的。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合同无效后,可以追究违约方的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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