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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屋遗赠公证时效过期的责任问题

我的舅舅无直系亲属,是孤寡老人,长期以来靠我抚养。舅舅生前立下遗嘱,过世后将现有住房屋遗赠给我,并在我的陪同下作了公证。公证时,公证员并没有告之我要在2个月内表示接受遗赠。以致我在舅舅去世后几年才到公证处,要求办手续过户。被公证员以超过2个月期效为由拒绝。舅舅没有法定继承人,此案也没用财产纠纷。请问造成超过2个月期效,公证处是否有责任,我是否有要求补办相关手续的权利。另外,是否有关于公证员应告之公证期效的义务的法规,如有,请告诉具体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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