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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政策提及的补缴部分提出疑问[东莞]

关于第三章第四点的规定,为什么3月1号前经公积金中心督促或执法后补缴的住房公积金可以离职提取,依据你们的制度是从3月1号开始实施,那么请问,后续的一个针对“3月1号后”补缴进去部分为何不给予领取?那么后续补缴的意义在于什么?你不觉得鉴于对比社保补缴制度再回头看你们所设制度,不觉得不公平吗?既然政策是设立在3月1号以后,那么很应该在3月1号前的一个年份补缴金额是按照(东公积金委(2007)1号)去执行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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