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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还有十人左右,因公司属于房地产代理公司,由于我们所在的项目开发商解除和我公司的代理关系

本人于2007年1月7日进入天津立扬房地产公司工作,工作一年一直未予本人签署劳动合同,直至2008年1月1日才正式签署合同,公司承诺从当月开始缴纳保险金,但直到2月28日公司主动与我解除劳动合同也未缴纳保险金。同时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还有十人左右,公司承诺给与补偿但至今没有消息。因公司属于房地产代理公司,由于我们所在的项目开发商解除和我公司的代理关系,导致公司与我们解除合同。与此同时,还欠我和其他同事的很多提成没有结算,公司只是说给,但一直拖欠。不承诺我们任何时间归还这些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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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k****3 热心网友

    用人单位除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外,其它情况根据解除的原因不同,赔偿的方式是不一样的。1、如果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所称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按应发工资计算。2、如果单位没有正当合法理由单方辞退,需要按上面标准支付双倍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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