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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有关赔偿问题-我是河北省保定市雄县张岗乡一村民,2003年本人与雄县水务局签订了堤坡植树

我是河北省保定市雄县张岗乡一村民,2003年本人与雄县水务局签订了堤坡植树承包合同。由我出资在我村堤段433米种植杨树,承包期限2003年12月10日至2018年12月10日共计15年,在此期间双方约定,遵守约定内容 ,如有一方终止合同。违约方赔偿实际经济损失。 为了保护堤防,我和家人经过艰苦劳作和经济上的大量投入,所植树木全部成活,现在还没有取得任何经济效益,高速公路征占我所承包的堤段。在没有进行法定听证的情况下,只对树木进行赔偿,标准很低,因此给我带来很大的经济损失。我查阅有关文件,政府所出具的赔偿标准没有法律依据。 根据河北省林业厅·财政厅 物价局 土地管理局 92冀林 计 字 第111号,关于收取征战林地四项费用的规定通知,我应得到林地和林木两项赔偿。 我是否应得到承包期的土地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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