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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定金加房款陆续往海阳博纳房地产开发公司交了19.1万。未订立商品买卖合同,但要等我把房子卖出再退给我19.1万。

 我是淄博地区的,今年9月去海阳去玩,在被淄博代理陈**及南京总代理秦*多次被误导的情况下,连定金加房款陆续往海阳博纳房地产开发公司交了19.1万。签定合同的时候发现和代理商说的很多地方不一致,于是提出退还房款19.1万元,10月29日去**房地产协商,未订立商品买卖合同,开发商(副总王金海)同意退房,但要等我把房子卖出再退给我19.1万。开发商同意退房子,我很高兴,但通过这几天咨询律师实际上是没退,因为收据还在我手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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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6 热心网友

    一般不可以退,定金具有惩罚性违约金性质,当事人违约时将丧失或双倍返还定金,因此,如果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过高,就会违背民法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而在实践中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过高现象严重存在,结果经常会导致一方不劳而获暴利,而违约方遭受严重的损失,为此有必要对定金的数额加以限制规定。我国《担保法》特设第91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也就是说,当事人双方可以在主合同的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的限度内选择定金的数额。如果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高于该条规定的比例,则超过部分无效,应返还给交付定金人。如果你几交的定金高于总房价的20%,可以主张要回一部分。否则只能和开发商协商解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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