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中,已是第二次起诉,一方要求评估,房产评估后,一方要求竞价,另一方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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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现在在已经有评估的情况下,法院应当适用第二十条第二项“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退一步讲,即使要适用第二十条第一项:“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那也要双方同意呀.你不同意,怎么可以强迫你竞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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