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急急!作为第三方如何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2004年八月,我购买了同事的一套单位住房,属有限产权,交付全部房款后,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对方是夫妻两人签名),房产证由我保管。在办理过户过程中,对方因夫妻闹离婚俩个拒不到场,最终因女方(房屋产权登记所有人)不知去向,致使房产过户被拖至今。2005年6月我搬入该房屋居住至今。2008年5月,我看到一份民事裁定书,事因女方在外借款数额较大,无力偿还(人是音信全无)。2005年11月,申请人对其财产进行了保全查封,法院裁定对我所居住的房屋进行评估拍卖。我提出执行异议,法院不予支持。我向法院提出了异议之诉,法院不受理。无奈,要求法院依法判决房产归我,要求两被告协助办理过户手续。法院审理后,认定合同有效,但依照物权法第六、九条和法院已查封及房地产管理法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为由,驳回我的诉求,作为第三方如何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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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合同且付完房款,并也交给了,仅没有过户,按物权法可以认为房屋属于你所有的,合同有效是正确的,继续上诉或申诉解决,别无它法。请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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