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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此次执行有何不妥的地方吗?

我离婚后,有8000千元没有给对方,11月10日受到执行庭的传票,让13日到执行庭,我去了,说明原因,我说可以履行,但是手里没那么多钱,需要把我的股东帐号解冻,那儿有现钱,解了就给你(找我的警官),他说可以,但是今天晚了,你15日再来,我15日9点到的,给他打电话,他说在外边你先等一会儿,10点一刻,再给他打电话,他说回不来了,你改天再来,没说时间,19日我再去,没找到人,打电话他说没时间,让我改天,后因工作忙,也没接到过他电话,12月1日我再去,还是没找到人,后也没接到过电话,12月19日,我再次打电话询问,被告知以强制执行(我那张折子,是油田经济房交的押金,不让动),我想问:此次执行有何不妥的地方吗? 谢谢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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