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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户同单位经过协商达成书面协议,如单位不开发上述地方的房地产,以此次单位建的是经济适用房性质只给一小部分的经济补偿

在2000年3月份单位在职工家宿楼楼东侧建设厂房对外出售,造成职工家宿楼居住房屋的东侧窗户堵死,住户同单位经过协商达成书面协议,“单位承诺如统一在石门山开发房地产,并继续采取自筹自建部分职工住宅时,家属楼东侧六住户,可按大连市动迁规定或单位内部购房办法优先解决住房。如单位不开发上述地方的房地产,也将在2001年年底前按市动迁规定在单位周边地区提供不低于建筑60平方米安置住房。”此后。由于单位的合并等问题致使协议一直得不到履行。在06年6月份住户得知单位要开发石门山自筹自建房屋时,立即向单位主要领导提出履行《协议》。有关领导同我们协商并达成共识。“在单位解决《协议》的前提下,仍然享受此次单位向每名职工售房待遇。”在01年至08年住户多次找相关领导协商履行《协议》问题,在单位党委会上讨论过有记录可查,开始领导的答复是等先解决拿钱自筹自建房屋的职工问题后,再解决遗留问题。在08年10月底单位向职工售房问题结束,剩余200多套房屋,住户向单位提出履行《协议》单位主要领导出尔反尔,以此次单位建的是经济适用房性质只给一小部分的经济补偿,所以请求高明的律师来帮助解答问题住户该咋办,不胜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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