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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时是收房的时候签的一份物业服务委托协议,名称不是正式的物业服务合同,由于对地产商指定的物业服务不满意及对物业费标准有疑议

07年在北京购买的房子,当时是收房的时候签的一份物业服务委托协议,名称不是正式的物业服务合同,其中规定的违约金是每天千分之三。由于对地产商指定的物业服务不满意及对物业费标准有疑议,而业委会迟迟没有成立,因此没有交物业费。现在物业公司发了律师函,要求缴纳欠费及高额滞纳金。如何处理。物业公司是否可以向法庭起诉另外,有小区业主说如果通过邮局挂号信给物业发信,说明拒缴物业费的理由,物业就不能起诉,这个说法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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