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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规定在2006年12月30日之前付清全部房款并且将房产证和土地证交给买房人,房产证还没有过户,我们可以把房子收回吗?

我们在05年的时候卖了一套房,房款5.3万,合同规定在2006年12月30日之前付清全部房款并且将房产证和土地证交给买房人,到现在只收到房款3.4万,而且都是催了几次后才拿到的,从2007年3月-现在一分房款都没有给,房产证还没有过户,我们可以把房子收回吗?有什么法律上的条款可以支持!

全部2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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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h 热心网友

    已经签订了合同了,如果收回那就是违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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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热心网友

    房屋交易税费是签订预售合同时需缴纳的税费。印花税:税率为1‰,买卖双方各0.5‰。公证费:费率为房款的3‰,计费前提为合同公证之时,缴纳人为买受人。 律师费:费率为房款的2.5‰-4‰,计费前提为签署房屋预售合同时,缴纳人为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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