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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清单工程量计算规则

08清单工程量计算规则与01定额工程量计算规则有什么不同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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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 工程量清单表现拟建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名称和相应数量的明细清单。2.0.2 项目编码采用十二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一至九位为统一编码,其中,一、二位为工程分类码,三、四位为章顺序码,五、六位为节顺序码,七、八、九位为分项工程项目名称顺序码;十至十二位为清单项目名称顺序码。2.0.3 综合单价完成一个规定计量单位工程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和利润,并考虑风险因素。2.0.4 措施项目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技术、生活、安全等方面的非工程实体项目。2.0.5 预留金招标人为可能发生的工程量变更而预留的金额。2.0.6 总承包服务费为配合协调招标人的工程分包和材料采购所需的费用。2.0.7 零星工作费完成招标人提出的,不能以实物量计量的零星工作项目所需的费用。2.0.8 消耗量定额在合理的施工组织设计、正常施工条件下,生产一个规定计量单位工程合格产品,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的社会平均消耗量标准。2.0.9企业定额施工企业根据本企业的施工技术和管理水平以及有关工程造价资料制定的,并供本企业使用的人工、材料和机械台班消耗量标准。3 工程量清单编制3.1 一般规定3.1.1 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编制。3.1.2 工程量清单应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3.1.3 工程量清单应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组成。3.2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3.2.1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包括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和工程数量。3.2.2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根据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中规定的统一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3.2.3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一至九位应按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的规定设置;十至十二位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由其编制人设置,并应自001起顺序编制。3.2.4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名称应按下列规定确定。1项目名称应根据拟建工程和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中的项目名称与项目特征确定。2编制工程量清单,出现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中未包括的项目,编制人可暂行补充,并应报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省级)备案。3.2.5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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