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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购房逾期交房的截止日期如何计算?

我去年在成都某楼盘所购期房,合同注明交房日期为2009年8月31日。如逾期,按房价总额的万分之一按日赔付。 在2009年8月30日,我们收到开发商寄出的一份未加盖印章也未签名的收房通知,注明收房日期为2009年9月23日,未注明逾期交房责任及违约赔付问题。 2009年9月23日,我们前往收房,发现中庭尚未完工,开发商也拿不出规划合格证等相关政府文件。但开发商坚称其已经达到合同约定的交房标准,后在当地建委的调解下,双方当场签订协议,开发商承认所开发房屋尚未达到交房条件,并进行整改,并约定整改完成日期为10月20日。 2009年10月20日,在未收到开发商收房通知的情况下,业主前来查看整改情况,开发商坚称其已经在2009年9月22日取得政府相关文件,其日已经达到合同约定的交房条件,违约金应计算至2009年9月22日。 我们现在有几个疑惑想请律师帮忙: 1、开发商第一次寄出的无公章,无签名的收房通知是否有效? 2、我们9月23日在现场看到中庭尚未完工,开发商何以在9月22日取得规划合格证?而且9月23日在建委调解时,开发商也并未说明其已经取得规划合格证。 3、开发商未取得综合验收报告,也无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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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热心网友

    开发商坚称没有用,如果开发商已经取得政府相关文件,您们有权利要求开发商出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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