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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作为共同居住人,请问我对此房屋拆迁款是否可以按照此比例享有份额?我父亲是否还有权利要求分得此处房屋份额?

我家原有房屋一处,房本上是我父亲的名字,该房屋于2003年拆迁,得拆迁补偿13万6千元。请问:1》我作为共同居住人,对此拆迁款是否享有份额?2》此房屋原为公产房,后来我与父母共同出资购买了产权,出资比例依次为我:父:母--52%:24%:24%,请问我对此房屋拆迁款是否可以按照此比例享有份额?3》我有一个哥哥,当时在其他地方居住,户口已经迁走,他对此拆迁款是否享有份额?2003年,我购买新房一处,现与我父母共同居住,总房款为28万,其中我付首付17万,贷款11万。在征得父母同意的情况下,将拆迁款用于装修和补贴生活上。房产证上是我的名字。请问:1》用于装修和补贴生活的拆迁款是否可以视同我父母赠与我?2》对此拆迁款项的主张是否有时限?3》2010年,我哥哥提出对此拆迁款要求享有份额,这个主张是否合理?是否已经超出主张时限?4》如果我父母离婚,我父亲是否还有权利要求分得此处房屋份额?多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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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8 热心网友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补偿如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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