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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时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是否仍然有效?他们之间的法律关系如何界定?《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所指的前期是什么概念?

请问:1、2001年购房时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的主体是开发商名义下的分公司,在若干年后,开发商又将物业委托给与开发商同名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物业公司管理,那么,购房时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是否仍然有效?2、开发商名义下的分公司,和与开发商同名的物业公司,他们之间的法律关系如何界定?3、《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所指的前期是什么概念?如何解释?我们入住已经超过7年之久,还是前期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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