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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土地使用证面积为200平方米,按省土地管理条例建筑占地面积为70%,“条例”所指的批准是广义上的同意宅基地建房的批准

各位律师:我于88年10月建房,当时向乡建管所申请建造四上四下楼房,因经济原因造了四下三上。我的土地使用证面积为200平方米,按省土地管理条例建筑占地面积为70%,所建的的房屋占地面积为124平方米,符合省政府规定。2003年2月,我把未建造的一间上层升上去,因不占用土地,而且88年已申请建造四上四下,所以未向建管所报建。(当时农村的扩建、增建房屋,我们这里都没人向建管所报建)现拆迁,动迁办以这间房屋未申请报建,作违章建筑处理,理由为《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37条规定:“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乡级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处罚”。我认为,“条例”所指的批准是广义上的同意宅基地建房的批准,而不是对每一间房屋的“批准”,既然批准建住宅,在省规定的宅基地内建房应视为合法。在有使用权的土地上建房,根本不占用一寸土地,在88年时就批准建房,对“未经批准”一说是不存在的。(这间房的高度符合规划,且不影响邻居采光等。)请问律师,“条例”所指的批准如何解释,该房是否合法,请律师给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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