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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 [太仓] 要求顶峰房地产有限公司对全体业主进行补偿

丽景嘉园一期全体业主与顶峰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的购房合同中,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因分期开发或分批交付使用的,考虑施工影响和配套尚未完善的补偿,出卖人不同意买受人物业费价格按70%收取,差额部分由出卖人补偿物业管理企业直至该宗地内商品房全部交付后第二月。” 因施工影响,顶峰房产公司明确不同意物业费打折,那么现在该房产公司因建设二期要封闭北门出入口,我们也不答应! 1、小区一期已交付一年多,相关产权已进行分摊,一期所有权为小区全体业主,小区北门出入口为相关配套设施,顶峰房地产有限公司和久安物业有什么资格来封闭小区北门,他们来封闭北门的依据是什么?(一期产证为全体业主) 2、上次答复说因为房产公司要打桩,其中一根桩在一期北门那,所以要封闭北门。对此我们业主表示:房产公司当时表态因为二期施工影响不同意物业费打折是一回事,那么现在因打桩打到我们一期的产权范围内土地上和封闭北门造成严重影响一期业主通行权是另一回事,对于后者我们也有选择不同意的权利。 3、顶峰房地产必须放下姿态,与小区业主、物业企业、丽景社区四方协商(除社区外三方之前有进行过协商其他事项,存在协商机制),对二期建设事宜制定方案,对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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